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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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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0 23:54: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南政法大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以及《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9号)等文件精神,依据重庆市职称评审工作相关文件要求,以科学评价为核心,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为基本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完善评价标准,健全人才选拔机制,突出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教育教学业绩的综合考核,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优良、结构优化、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现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
第二条  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加强评审过程监督,建立品德、能力和业绩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综合评价机制。
    
第二章 分类及设置
第三条  学校设置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和其他系列等三个系列。教师系列中,分为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和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两个子系列。其他系列分为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编辑、翻译、图情与档案、医疗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等类型。
第四条  教师高级职称中,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种类型。
第五条  学校在上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除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特殊人才等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申报人员(绿色通道)评审外,每年秋季集中开展一次。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师资队伍规划和岗位结构比例,分别确定各系列、各类型高级职称当年晋升指标。
以下三种情形不受指标限制:
1. 申报当年未满35岁,且符合教学科研子系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申报条件;或申报当年未满30岁,且符合教学科研子系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申报条件;
2.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市级人才引进渠道进入我校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
3.各系列同等级职称转评。
第六条  各系列中级职称的晋升指标不受限制,按重庆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职称的相关办法和程序予以确定和评聘。

第三章  各系列基本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职称的基本申报条件分为师德师风条件和资格条件两类。
第一节  师德师风条件
第八条  思想品德
(一)爱国守法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信仰坚定、遵纪守法,不得有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团结友善
团结协作,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明礼诚信
自尊自律,诚实守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做到诚实守信。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按《西南政法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负面清单》(附件3)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业道德
(一)爱岗敬业
热爱本职,积极奉献。
(二)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对积极承担班主任(导师)工作并获得学生好评的,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业、就业指导及心理辅导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履行职责
恪尽职守、勇挑重担。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岗位聘期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任现职以来,连续2年年度考核或岗位聘期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条  学术道德
严谨笃学,学风端正。在学术研究中,不得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有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不端行为。违反学术道德的,按《西南政法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负面清单》(附件3)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
(一)在师德师风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经查实的,延迟3年申报或按相关规定处理;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按《西南政法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负面清单》(附件3)的相关规定执行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凡因出现师德师风问题而延迟申报者,一律不得破格申报。
第二节  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学位条件
申报人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申报正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博士学位获得者优先。
(一)申报正高级职称
须聘任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申报教学科研子系列教授职称,任副教授年限不满5年的,按破格条件进行申报。
(二)申报副高级职称
须聘任中级职称5年以上。
申报人具有博士学位的,聘任中级职称1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2017年1月1日以前进校的博士,原则上应考核确定中级职称,但在校工作已满2年的,可直接参评副高级职称。具有中级职称者参评副高级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与评定。
(三)申报中级职称
须聘任助理级职称5年以上。
申报人具有博士学位的,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职称。申报人具有硕士学位的,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职称。申报人全日制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且聘任助理级职称4年,可申报中级职称。
(四)助理级职称的确定
全日制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或全日制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理级职称。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因私出国(境)、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为专业技术任职时间。
第十三条  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各系列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4)执行。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继续教育条件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二)申报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人员海外进修学习要求
申报当年未满45岁的专任教师和专职研究人员申报评审教授、研究员职称,应有连续10个月以上国外或境外访学进修经历。申报当年已满45岁的专任教师和专职研究人员,有连续10个月以上国外或境外访学或进修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专任教师、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专职研究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辅导员)以及其他系列人员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不受此条件限制。
国外及境外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申报教授职称,视同具有连续10个月以上国外或境外访学和进修经历。
第十五条  资历条件
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子系列和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子系列职称申报人员均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以及重庆市规定的其他任职资历条件,同时还须获得教务部门确认的校内主讲教师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
2019年1月1日以后进校的专任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须有不少于1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经历并考核合格。2019年1月1日以前进校的专任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有1年以上辅导员或班主任经历并考核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各学院应为新进校专任教师提供相应的兼职岗位,明确工作任务,开展任务考核。

第四章   业绩条件
第一节  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子系列业绩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1.基本教学条件
1)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完成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10学时,总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每学年应完整承担一门本科课程教学任务。
(2)授课门数及教学环节:系统承担2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指导过青年教师;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3届以上;或指导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年均3人以上或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工作3届以上;或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年均2人以上和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届以上(经学校确认不具备实施教学环节条件的除外)。
(3)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学科建设工作,并承担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等方面的工作。
(4)教学效果:现任职资格以来教学效果达到学校相应要求,且连续3年学生、同行专家评教达到优秀以上。
2.教学业绩条件
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除应满足上述教学基本教学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教研教改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教研教改项目;或主持完成校级课程改革项目、教学改革项目,且验收为“优秀”等级。
(2)主持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且开展了实质性建设工作;或参与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且开展了实质性建设工作。
(3)作为课程负责人主持学校立项建设的精品课程、优质课程、示范课程或中国法硕士项目课程,经评审为“优秀”等级;或参与主讲市级以上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网络资源共享课、教育部来华留学生课程、研究生优质课程;或以第一完成人提交的案例成功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或获得一次以上学校“精彩一课”表彰。
(4) 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4篇教研教改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教研教改论文,且主编1部省部级规划教材或参编1部全国规划教材。
(5)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6)获得省部级各类教学竞赛一等奖;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含创新创业实践或训练项目)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各类竞赛奖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文认定)。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其中,须有1篇以上论文为本学科校定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学科论文。
第十七条  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1.基本教学条件
(1)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完成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0学时,总教学工作量180学时以上。其中,每学年应完整承担一门本科课程教学任务。
(2)授课门数及教学环节:系统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2届以上;或指导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年均3人以上或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工作3届以上;或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年均2人以上和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届以上(经学校确认不具备实施教学环节条件的除外)。
(3)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学科建设工作,并承担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等方面的工作。
(4)教学效果:现任职资格以来教学效果达到学校相应要求,且连续3年学生、同行专家评教达到良好以上。
2.教学业绩条件
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除应满足上述教学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教研教改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排前3名);或参与完成国家级教研教改项目(排前7名);或主持完成校级课程改革项目、教学改革项目,且验收为“合格”等级。
(2)参与1项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1项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均须开展了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3)作为课程负责人主持学校立项建设的精品课程、优质课程、示范课程或中国法硕士项目课程,经验收为合格;或参与主讲市级以上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网络资源共享课、教育部来华留学生课程、研究生优质课程;或以第一完成人提交的案例成功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或获得一次以上学校“精彩一课”表彰。
(4)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3篇教研教改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教研教改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教研教改论文,且主编1部本专业教材。
(5)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成果奖一等奖排前5名,二等奖排前3名,三等奖第1名)。
(6)获得省部级各类教学竞赛奖励;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含创新创业实践或训练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各类竞赛奖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文认定)。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1.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申报法学学科教学科研型教授,须有2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申报法学以外学科教学科研型教授,须有1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学科论文。
2.科研业绩条件
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除应满足上述科研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且2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1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排前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3项,其中主持完成省部级一般项目2项;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3)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前5名,二等奖排前3名,三等奖第1名)。
(4) 科研成果有4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8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
第十八条  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教学基本条件:
1.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完成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学时,总教学工作量70学时以上。其中,每学年应完整承担一门本科课程教学任务。
2.授课门数与教学环节:系统承担1门(不低于2学分)全日制本科学生或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2届以上;或指导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年均3人以上或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工作3届以上;或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年均2人以上和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届以上(经学校确认不具备实施教学环节条件的除外)。
3.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学科建设工作,并承担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等方面的工作。
4.教学效果:现任职资格以来教学效果达到学校相应要求,且连续3年学生、同行专家评教达到良好以上。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1.科研基本条件
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须同时具备以下科研基本条件: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独立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其中,申报法学学科科研型教授,须有1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B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有3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申报法学以外学科科研型教授,须有1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B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有2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
2.科研业绩条件
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除应满足上述科研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6篇以上学术论文,且有1篇以上论文在校定本学科B类及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3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排前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4项,其中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一般项目2项;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15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3)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或获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前3名,二等奖第1名)。
(4)科研成果有5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15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九条 申报教学为主型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1.基本教学条件
申报教学为主型副教授应具备与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相同的教学基本条件。
2.教学业绩条件
申报教学为主型副教授,除应满足上述教学基本教学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教研教改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排前3名);或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教研教改项目(排前7名);或主持完成校级课程改革项目、教学改革项目,且验收为“优秀”等级。
(2)参与1项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均开展了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3)参与主讲学校立项建设的精品课程、优质课程、示范课程或中国法硕士项目课程,经评审为“优秀”等级;或参与主讲市级以上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网络资源共享课、教育部来华留学生课程、研究生优质课程;或提交的案例成功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或获得一次以上学校“精彩一课”表彰。
(4)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教研教改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教研教改论文,且主编1部本专业教材。
(5)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成果奖一等奖排前5名,二等奖排前3名,三等奖第1名)。
(6)获得校级各类教学竞赛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各类教学竞赛奖励(三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含创新创业实践或训练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各类竞赛奖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文认定)。
(7)在本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自任讲师之日起满20年,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欢迎,经学校教学委员会推荐参评。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申报教学为主型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第二十条  申报教学科研型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1.基本教学条件
申报教学科研型副教授应具备与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相同的教学基本条件。
2.教学业绩条件
申报教学科研型副教授,除应满足上述教学基本教学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排前5名);或主持完成校级教研教改项目;或主持完成校级课程改革项目、教学改革项目,且验收为“优秀”等级。
(2)主持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均开展了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3)参与主讲学校立项建设的精品课程、优质课程、示范课程或中国法硕士项目课程,且验收合格;或参与主讲市级以上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网络资源共享课、教育部来华留学生课程、研究生优质课程;或提交的案例成功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或获得一次以上学校“精彩一课”表彰。
(4)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教研教改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教研教改论文;或主编(或副主编)1部本专业教材(排前3名的副主编)。
(5)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6)获校级以上各类教学竞赛奖;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含创新创业实践或训练项目)且获得省部级奖。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1.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2.科研业绩条件
申报教学科研型副教授,除应满足上述科研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且1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排前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2项,其中主持完成省部级一般项目1项;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5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3)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三等奖以上。
(4)科研成果有2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
第二十一条  申报科研为主型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申报科研为主型副教授应具备与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相同的教育教学条件。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1.科研基本条件
申报科研为主型副教授须同时具备以下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且有1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2.科研业绩条件
申报科研为主型副教授,除应满足上述科研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且有2篇以上论文在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有1篇以上论文在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且独立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排前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3项,其中主持完成省部级一般项目2项;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3)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或获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三等奖以上。
(4)科研成果有4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8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科研条件
(一) 取得本学科领域公认的高水平创造性成果,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成绩,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聘任副教授职称满3年的,经科研成果同行专家鉴定、学科评议组现场答辩,相应程序审核批准,可破格申报教授。
(二)破格申报教授应具备与正常申报相应类型教授相同的教学基本条件和教学业绩条件。破格申报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教授,科研基本条件和科研业绩应达到正常申报相应类型教授要求的1倍以上;破格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应从任现职以来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前3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前5名),或主讲市级以上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网络资源共享课、教育部来华留学生课程、研究生优质课程,科研条件达到正常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的科研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科研条件
(一)有较大学术潜力,取得高水平创造性成果,无博士学位且聘任讲师职称满2年的,经科研成果同行专家鉴定、学科评议组现场答辩,相应程序审核批准,可破格申报副教授。
(二)破格申报副教授应具备与正常申报相应类型副教授相同的教学基本条件和教学业绩条件,科研基本条件和科研业绩应达到正常申报相应类型副教授要求的1倍以上。教学为主型副教授不破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讲师职称的教学科研条件
(一)新进博士入校当年考核确定讲师任职资格。
(二)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人员申报讲师职称,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150学时,且至少系统承担1门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讲授任务。
第二节   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子系列业绩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子系列教授职称的业绩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1.从事学生工作累计10年以上,能认真履行思想政治教育岗位职责,完成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
2.完成1门完整的学科教育教学任务且教学工作量为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3.任现职以来,获得重庆市及以上个人表彰或所带年级获得重庆市级以上集体荣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按重庆市普通本科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中有关教授职称的科研条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子系列副教授职称的业绩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1.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5年,能认真履行思想政治教育岗位职责,完成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
2.完成1门完整的学科教育教学任务且教学工作量为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3.任现职以来,获得重庆市及以上个人表彰或所带年级获得重庆市级以上集体荣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按重庆市普通本科院校教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中有关副教授职称的科研条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子系列讲师职称的业绩条件
(一)担任专职辅导员,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参与1门完整的学科教育教学任务且教学工作量为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校级以上个人表彰或所带年级获得校级以上集体荣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
第三节  研究系列业绩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报重庆市教育系统研究系列的职称,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重庆市教育系统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中规定的“普通本科教育类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学术水平条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节  其他系列业绩条件
第二十九条  申报工程、实验、编辑、图书情报、卫生和经济会计等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的职称,业绩条件按重庆市现行规定执行。
(一)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和计算机工程等学科专业的高级职称为考评结合,需考试合格并按学校申报条件评审或推荐评审;
(二)会计、审计、出版编辑、卫生技术等学科专业的中、助理级职称和计算机工程高、中、助理级职称为以考代评,需考试合格并按学校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聘任。
(三)实验技术系列按重庆市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申报翻译系列职称,业绩条件比照重庆市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推荐评审工作
第一节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在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职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职称评审组织分为学科评议组和学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二级组织组建。
第三十二条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由全体校领导和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学校职称评聘工作改革方案和学校职称评审规章制度,研究确定学校职称评审指标和各级评审组织设置方案,审定学科组组长及成员名单,领导各级评审组织的评审工作,审议职称评审申诉有关议案,复议评审组织的评议结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非学术性特殊性问题,决定与职称评审有关的其他非学术性重要事宜。
第三十三条 学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学校有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西南政法大学评审委员会和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评议委员会两个高评委(以下简称教师高评委和其他系列高评委)。
教师高评委由学校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履行评审的主体职责,负责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评审工作。
其他系列高评委由学校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负责学校其他系列职称的评议推荐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原则上按学部分类组建。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的业绩、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进行评议,并按照评审规则将评议结果向学校高评委会报告。
评议组成员原则上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取”的原则进行配置,由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从学校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规定数量的执行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必要时抽取具有教授职称的校外专家参加评审。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的学科评议组,执行评委9-11人;由相近学科或同一学科门类相关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组建的学科评议组,执行评委7-9人;有评议推荐权的其他系列职称学科评议组,执行评委不少于5人。
学科评议组设执行组长一名。执行评委(含学科评议组组长)原则上不得连续连任2次,且每年须有三分之一以上轮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
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以下简称“校职改办”),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长兼任,负责对二级单位推荐人选的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的抽查和复核,组织和实施评审日常工作,依照规定程序向重庆市有关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起草评审工作相关文件,开展推荐和评审人员报备、报批等工作。
第二节  评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 制定实施方案并公告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职称评审制度以及学校编制和岗位设置情况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高级职称职数限额,经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第三十七条  个人申报
(一)申报学科专业要求:申报人拟申报的职称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
(二)教学为主型教师高级职称原则上由承担全校体育、外语、思想政治、计算机四类公共课和基础课的教师申报;教学科研型教师高级职称原则上由承担学科专业教育的教师申报。专职科研人员可申报科研为主型教师高级职称和研究系列职称。辅导员岗位的教师不能申报科研为主型教师高级职称和研究系列高级职称。
(四)新调入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现职称累计任职年限已达到我校规定年限,若申报高一级职称,原则上应在我校现职务履职一年以上并符合申报条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含新调入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专业属不同的专业技术系列(可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岗位)的,可重新申报转评与新岗位相应的职称。转评或多评应满足新职称系列规定的评审条件,经申报评审通过后方能取得与原职称同级的新职称资格。
第三十八条  同行专家评价
申报晋升高级(正高、副高)职称的人员,须进行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的同行专家评价。教学与科研水平同行专家评价的结果三年有效。
教师系列的申报人须统一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的教学水平同行专家评价。评价未通过者,不能参加当年度职称评审。
科研水平的同行专家评价,由人事处按《西南政法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科研成果鉴定办法》(附件1)统一组织实施。申报人须提交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2篇(部)代表作,由校职改办送校外3名同行专家鉴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交3篇(部)代表作进行同行专家鉴定。若出现1名及以上专家评审意见为“未达到申报水平”,当年不具备职称申报资格。
第三十九条  初审和业绩确认
申报职称须同时具备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四章规定的业绩条件。初审和业绩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评价
二级单位党组织结合申报人的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情况以及平时表现,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给予政治思想表现和师德师风鉴定。评价未通过者,不进入材料初审程序。
(二)材料初审
二级单位对申报人的基本申报条件和业绩条件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者,不进入业绩确认程序。
(三)业绩确认
教师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的申报材料均须进行业绩确认。其中,教学工作量及教学成果的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科研成果的认定,由科研处负责;学历、年度考核结果、任职资格等认定,由人事处负责;辅导员工作业绩的认定,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其他业绩的认定若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二级单位审核和公示
经过初审和业绩确认的申报人员,由二级单位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资格条件和教学科研业绩作出综合评价,以党政联席会、处务会等集体研究方式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的申报人员由二级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二级单位填写送审花名册及申报人的评审表、教学科研成果量化计分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专业技术申报材料审查表一并报校职改办。
第四十一条  复审和公示
校职改办对二级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审核通过后经校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将职称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学科组评议程序。
第四十二条  现场答辩
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和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参加学科评议组的现场答辩。现场答辩的内容包括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和业绩展示等方面。
学科评议组成员经过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
学科评议组会议由执行组长主持。评议工作依照二级单位和鉴定专家的意见,对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量化评审标准,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和贡献进行综合评议,结合业务考试、答辩情况,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应概括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主要业绩的评价,推荐建议结论分为同意、不同意。
第四十四条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或推荐
高评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在学科评议组介绍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主要标准,综合评审、投票表决。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评审须经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评审结果须经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评审终止:
(一)在科研成果同行专家鉴定环节,3名同行专家中1 名专家意见为“未达到申报水平”;
(二)在学校高评委会议评审过程中,接到投诉举报并被查证属实;
(三)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
(四)出现《西南政法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负面清单》(附件3)列举的情形并被查证属实。
评审终止后,由校职改办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
第四十六条 公示和审定上报
高评委评审通过或推荐的人员,由校职改办提请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教师系列即获得相应等级的职称任职资格,其他系列由校职改办按相应程序上报。
第四十七条 上报评审情况和材料保存
校职改办于每年末按职称评审监管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职称评审工作情况。各二级单位和校职改办应对所经手的评审过程材料档案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材料存档要求按《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第七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聘任
教师系列经学校高评委评审通过后,结合学校编制和岗位情况由学校聘任。其他系列经学校其他系列高评委评议,推荐送重庆市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当年度通过后,结合学校编制和岗位情况予以聘任。
第四十九条 依照重庆市有关规定推荐参加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特殊人才等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申报人员,除符合重庆市规定的申报条件外,还需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申报条件和业绩条件,按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评议推荐后,经学校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推荐上报。
第五十条 新进校人员职称的考核确定和认定
新进校无职称的博士学位教师完成教师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确定中级职称。考核确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
新进校有职称人员的职称采取认定制,按学校引进人才职称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转系列人员的职称转评
专业技术人员如需转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应转评与现级别相同的职称后,方可再申报高一级职称。同级专业技术职称转评按相应级别申报条件和评审程序执行。其他系列高级职称人员转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需进行教学科研水平同行专家评价。
第三节  评审纪律
第五十二条  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评审组织成员为申报人或者其直系、旁系亲属为申报人的,在评议该申报人时必须回避。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相关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准确核实申报人的相关材料。因二级单位审核把关不严,在复核和抽查程序中出现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参加评审,记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负面清单;造成严重影响的,按学校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级评审组织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评委会须严格控制通过比例,通过竞争择优,有效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十五条  各级材料审核人员和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必须遵守评审标准、程序、纪律和保密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标准,不按规定程序评审,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校职改领导小组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其评审结果无效,解散评委会或取消相关评审成员的评审资格。
第五十六条  严肃责任追究。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坚持“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界定责任。各级评审组织必须严格遵守规则和纪律,严格审核把关,逐级审核提交,确保材料真实可信。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一经查实,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申报人违反负面清单列举的相关条款,按《西南政法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负面清单》(附件3)规定的处理办法执行。实行学术造假 “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经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一律予以撤销。

第六章  业绩认定
第五十八条  为了确保专职科研人员潜心科研工作,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申报相应职称的,在满足本文件规定的科研条件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教学条件,但需根据其申报职称等级的不同,适当增加科研工作量。增加的工作量为:申报正高级职称的,需增加发表1篇所申报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需增加发表1篇所申报学科D1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申报中级职称的,需发表1篇D2类论文。
第五十九条  教学兼管理的“双肩挑”人员申报相应职称的,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应为本规定中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二;管理兼教学的“双肩挑”人员,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应为本规定中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任职10年以上的“双肩挑”优秀管理干部,在学校制度建设及其他管理工作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申报高一级职称,除侧重考察其管理工作实绩外,对教学条件的要求可适当放宽,科研业绩要求不低于所申报职称科研条件的二分之一。
第六十条  在事业单位岗位聘任中虽聘为专业技术岗位,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申报评审中级及以下职称。若校内岗位聘任为专业技术岗位,视学校岗位职数情况可以予以聘任。
第六十一条 受学校委派到孔子学院工作的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在外工作期间的教学工作量视为完成,表现优秀的,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六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公派到国外或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攻读博士学位或在国外或境外院校进修10个月以上的人员,申报职称时,在外工作、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予以免除。
第六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三年内可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创业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评审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辅导员任现职称以来所讲授的形势政策课、党课和团课、就业指导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带学生实习、指导创新创业活动等,经学校教务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认定的,可计算为教学工作量。
第六十五条 各专业技术系列转评和多评后申报高一级职称时,本人自转评和多评前相同档次职称以来的与所申报的专业相一致的工作业绩、学术与技术成果均可计为有效业绩。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思想政治教育子系列是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申报的系列。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思想政治教育二级学科教师申报评审工作按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子系列的条件执行。
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入职的博士于入职当年考核确定中级职称,未经中级职称认定的,不得申报高级职称。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是我校各相关系列职称的基本申报要求,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作出综合评价。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提“以上”、“以下”、“以后”均包括本级。
第六十九条  申报人所提供的论文、论著、教材、项目、奖励等成果均是指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相近、相关)的成果,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发展方向。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主持人,但内刊、增刊、论文清样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智库成果除外)。每1项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可按1篇C类论文计算。本办法中所提项目(课题)是指取得相应教师职称以来完成的项目(课题)。
2017年1月1日以前进校且未认定中级职称者,参评副高级职称的成果从入校工作以后起算。
第七十条  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本规定所要求的C 类论文,应发表在非本校主办的核心期刊上,但在本校主办的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的,视为1篇本规定要求的C类论文。
第七十一条  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教学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视作国家级奖。省部级奖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或省级政府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教学成果奖。
第七十二条  省部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下达部门明确标明为“重点”项目。
第七十三条  推广应用成果数以该成果已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为计算依据,并有相关的支撑材料;成果推广应用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以成果转让合同、成果转化后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凭证等为计算依据;社会效益主要根据提供的佐证材料,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予以测评,其中人文社科成果可考虑被党政部门正式采纳、得到党和政府领导人的肯定、在不同范围内产生重要影响等因素。
第七十四条  在品德条件中,延迟申报起算年限为:出现延迟申报情况时,任现职称年限未满基本申报年限要求的,从其任现职称满基本申报年限当年起算;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从出现延迟申报情况的当年起算。
第七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评聘的正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在学校服务满6年。按上级组织要求调离,或因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聘期考核为“不合格”,按相关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规定应当辞聘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西南政法大学职称申报评审
科研成果鉴定办法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须进行教学科研成果鉴定,按以下具体要求执行:
一、鉴定材料
(一)送审材料项目:
1.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代表作2篇(部)(专著、教材为原件;论文提供复印件,包括刊物封面、目录和本人论文的正文)。破格申报需提供科研成果代表作3篇(部);
2.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成果目录;
3.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工作小结(800字以内)。
(二)送审要求
1.所选科研成果代表作如是论文,应是独立或第一作者;如是专著(教材),应是独立完成或第一主编(需撰写1/3以上的章节)。
2.所提供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3.所有材料须删除作者姓名及相关个人信息。
二、专家评审
1.学校建立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选为全国重点大学或省级及其以上级别科研机构的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正高级职务的知名专家;
2.申请评审高级职务人员的科研成果均送给校外知名的专家鉴定;
3.不得选择申请人学习进修过的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作为鉴定专家;不得选择与申请人有师生关系或亲属关系的专家作为鉴定专家;鉴定专家随机抽选;
4.同一位申请人的科研成果不能由同一单位的多个专家鉴定。
三、成果鉴定程序
1.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将鉴定材料交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统一报送校职改办。
2.成果送审工作由校职改办负责。
3.评审高级职称送审的3名同行专家,有1名专家意见为“未达到申报水平”,视为成果送审未通过,当年不具备职称申报资格。
4.鉴定专家所填写的《西南政法大学申请评审高级职称科研成果鉴定表》应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由专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5.成果送审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





附件2

西南政法大学职称申报评审
教学、科研成果量化计分办法

一、教学
(一)教学成果奖
1.国家级:特等奖总分250分,第一完成人100分,第二完成人70分,其余分值按参与人数平均计算;一等奖总分200分,第一完成人70分,第二完成人50分,其余分值按参与人数平均计算;二等奖总分150分,第一完成人50分,第二完成人30分,其余分值按参与人数平均计算。
2.省部级:一等奖总分150分,第一完成人50分,其余分值按参与人数平均计算;二等奖总分100分,第一完成人40分,其余分值按参与人数平均计算;三等奖总分80分,第一完成人30分,其余分值按参与人数平均计算。
3.校级:一等奖总分40分,第一完成人15分,其余分值按参与人数平均计算;二等奖总分20分,第一完成人12分,其余分值按参与人数平均计算;三等奖总分10分,第一完成人6分,其余分值按参与人数平均计算。
(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含辅导员工作各类科研项目)
项目等级依据《西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西政校发〔2016〕226号)确定,计分方式按相应等级的科研项目计分标准执行。
(三)教材
1.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每部150分:首席专家30分,主编30分,副主编20分,其余分值按参编人数平均计算。
2.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100分:合著者,主编20分,副主编15分,其余分值按参编人数平均计算。
3.省部级规划教材每部50分:合著者,主编15分,副主编7分,其余分值按参编人数平均计算。
4.校级规划教材每部30分:合著者,主编10分,副主编5分,其余分值按参与人数平均计算。
5.其他教材每部20分:合著者,主编5分,副主编2分,其余分值按参编人数平均计算。
(四)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研究生优质课、教育部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中国法硕士项目课程、教学团队、专家工作室与名师工作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
1.国家级:主持人(负责人、领头人)50分,主要参与者(前7)15分,参与者8分。
2.省部级:主持人(负责人、领头人)30分,主要参与者(前5)10分,参与者5分。
3.校级:主持人(负责人、领头人)15分,主要参与者(前3)6分,参与者2分。
教育部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中国法硕士项目课程按以上计分标准的1.5倍计算。
(五)教学名师
1.国家级教学名师:150分。
2.省部级教学名师:80分。
3.校级教学名师:40分。
(六)教学授课、各类学科竞赛以及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
1.国家级: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
2.省部级: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
3.校级: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6分。
特等奖按相应级别一等奖2倍计分,优秀奖按相应级别三等奖减半计分。
(七)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含创新创业实践或训练项目)
1.国家级:一等奖25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8分。
2.省部级:一等奖15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4分。
注:(1)作为实质性领队、教练等率团参加各类大赛获得重大奖项为学校争光者,所获冠、亚、季军对应本项规定的一、二、三等奖计分。(2)特等奖按相应级别一等奖翻倍计分,优秀奖及作为实质性领队、教练等带队参加各类大赛获得第四至第八名均按相应级别三等奖减半计分。(3)若为教师团队指导,第一指导教师占50%,其余分值由团队其他指导教师均分。
二、科研
(一)学术论文
1.校定A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200分;
2.校定B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120分;
3.校定C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40分;
4.校定D1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20分;
5.校定D2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10分;。
6.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含论文集),每篇2分。
如果系多人合撰论文,量化分值按排序递减,即第一作者占50%,第二作者占30%,第三作者占20%,第四作者占10%,以后作者均按10%计算分值;如果系二人合撰论文,量化分值各占50%。报纸论文总分值不超过科研论文总分值的50%,超过的不累计计分。
(二)学术著作
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学术著作分级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学术著作对应的等级计分,具体为:
1.校定A类学术著作,每部200分;
2.校定B类学术著作,每部120分;
3.校定C类学术著作,每部40分;
4.校定D类学术著作,每部20分。
合著的学术著作,量化分值按排序递减,即第一作者占50%,第二作者占30%,第三作者占20%,第四作者占10%,以后作者按10%计算分值;如系二人合著,量化分值各占50%。
(三)科研获奖
1.国家级:一等奖总分200分,第一完成人70分,以后名次每靠后一位分数递减10分;二等奖总分150分,第一完成人50分,以后名次每靠后一位分数递减8分;三等奖总分100分,第一完成人40分,以后名次每靠后一位分数递减6分。
2.省部级:一等奖总分150分,第一完成人50分,以后名次每靠后一位分数递减8分;二等奖总分100分,第一完成人30分,以后名次每靠后一位分数递减5分;三等奖总分80分,第一完成人30分,以后名次每靠后一位分数递减4分。
3.校级:一等奖总分40分,第一完成人15分,以后名次每靠后一位分数递减2分;二等奖总分20分,第一完成人12分,以后名次每靠后一位分数递减1分;三等奖总分10分,第一完成人6分,以后名次每靠后一位分数递减0.5分。
注:特等奖按相应级别一等奖2倍计分,优秀奖按相应级别三等奖减半计分。
(四)科研项目
1.国家级(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重大项目总分250分,主持人120分,主研人(子课题负责人)共80分,其余分值按主持人、主研人与其他参与人共同均分;重点项目总分200分,主持人70分,主研人(排名第二、第三)共50分,其余分值按主持人、主研人与其他参与人共同均分;规划项目总分100分,主持人30分,主研人(排名第二、第三)共20分,其余分值按主持人、主研人与其他参与人共同均分。
2.部级(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央其他部委项目):
重大项目总分200分,主持人70分,主研人(排名第二、第三)共50分,其余分值按主持人、主研人与其他参与人共同均分;重点项目总分100分,主持人30分,主研人(排名第二、第三)共20分,其余分值按主持人、主研人与其他参与人共同均分;规划项目总分60分,主持人20分,主研人(排名第二、第三)共15分,其余分值按主持人、主研人与其他参与人共同均分。
3.省级(指重庆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庆市科委项目、重庆市科协项目)
重大项目总分120分,主持人30分,主研人(排名第二、第三)总20分,其余分值按主持人、主研人与其他参与人共同均分;重点项目总分80分,主持人20分,主研人(排名第二、第三)总15分,其余分值其余分值按主持人、主研人与其他参与人共同均分;规划项目总分60分,主持人20分,主研人(排名第二、第三)总15分,其余分值按主持人、主研人与其他参与人共同均分。
4.厅级(指重庆市教委项目等)
重大项目总分80分,主持人20分,主研人(排名第二、第三)总15分,其余分值按主持人、主研人与其他参与人共同均分;重点项目总分60分,主持人20分,主研人(排名第二、第三)总15分,其余分值按主持人、主研人与其他参与人共同均分;规划项目总分50分,主持人15分,主研人(排名第二、第三)总10分,其余分值按主持人、主研人与其他参与人共同均分。
获得中国博士后特别资助视为主持厅级重大项目;获得中国博士后面上一等资助视为主持厅级重点项目;获得中国博士后面上二等资助视为主持厅级规划项目。按期出站并完成基金资助总结报告,视为项目结项。
5. 校级
重大项目总分60分,主持人 20分,主研人(排名第二、第三)总15分,其余分值按主持人、主研人与其他参与人共同均分;重点项目总分50分,主持人15分,主研人(排名第二、第三)总10分,其余分值按主持人、主研人与其他参与人共同均分;规划项目总分25分,主持人10分,主研人(排名第二、第三)总6分,其余分值按主持人、主研人与其他参与人共同均分。
获得重庆市博士后科研项目特等或一等资助视为主持校级重大项目;获得重庆市博士后科研项目二等资助视为主持校级重点项目;获得重庆市博士后科研项目三等资助视为主持校级规划项目。按期出站并完成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视为项目结项。
(五)智库成果
根据《西南政法大学智库成果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各类成果对应的等级计分,计分方式按相应等级的学术论文计分标准执行。
附件3

西南政法大学职称申报评审负面清单

负面类型
序号
具体情形
处理办法
  (认定之日起算)

党纪处分
1
受到通报批评
当年不能申报
2
警告
3
严重警告
2年内不能申报
4
撤销党内职务
3年内不能申报
5
留党察看
6
开除党籍
5年内不能申报
政务处分
1
警告
当年不能申报
2
记过
3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3年内不能申报
违反学术道德
1
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当年不能申报
2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3
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4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3年内不能申报。已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经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一律予以撤销。
5
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
贿赂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或介入专家评审和推荐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7
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获奖或成果证明材料造假的
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记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能申报。已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经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一律予以撤销。
8
学术论文论著抄袭、剽窃的
9
业绩材料严重造假的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
1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授课或指导学生任务的
当年不能申报
2
导师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述职的
3
指导的研究生论文在省级以上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2年内不能申报
4
经教务部门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事故)责任的
按《西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5
经教务部门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事故)责任的
6
经教务部门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事故)责任的
其他
1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每次延迟1年申报
2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每次延迟3年申报
3
弄虚作假挂靠其他单位申报的
取消申报资格,记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能申报
4
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5
管理部门或学院及科研单位(学科)审核人员为申报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
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6
管理部门或学院及科研单位(学科)审核人员审核材料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影响的
记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负面清单;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
其他管理事故
学校职改领导小组确定后予以处理



附件4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
有关问题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全国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67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调整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渝教人发〔2017〕1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17年6月起对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 外语应用能力考试
    根据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和学科建设等发展需要,教师系列、研究系列以及其他系列职称均需要具备相应的外语应用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一)鉴于已取消全国职称外语考试,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可参加重庆市职称外语考试,其考试等级与申报职称等级一致,即申报正高职称者报考A级,申报副高职称者报考B级,申报中级职称者报考C级。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者(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截止申报当年年底);
    2.对外语应用能力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申报人员:体育教练、工艺美术、艺术、文物博物、群众文化;
    3.独立公开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者在国外正式学术刊物独立发表外文学术论文;
    4.具有本科及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或取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外语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者;
      5.参加过WSK、雅思、托福等外语水平能力考试合格或通过合格线(其中雅思达到6.0,托福达到80分);
    6.已取得硕士学位评聘中级,或已取得博士学位评聘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初级职称;
    7.学校选派担任孔子学院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
    8.任现职以来公派或自费连续出国留学、进修一年及其以上,或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合格(其中BFT高级对应A级、中级对应B级、初级对应C级)。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或全市“以考代评”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者,其外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作为单位评审职称的必备条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从无外语要求的职称系列转评到有外语要求的职称系列,须参加新系列相应级别外语考试;从无外语要求的地区单位调入我校,须按本通知要求参加相应级别外语考试方可聘用。
    三、继续教育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升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者,按初级30学时、中级40学时、高级50学时认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按每个模块15学时认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
    四、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以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取得的有效成绩,可继续用以参评相应序列和等级的职称。本通知印发后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西南政法大学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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